2009年4月21日,省长蒋巨峰签发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章)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规章的颁布施行是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服务民生,推进法治建设,采取的重大举措。
规章共22条。主要内容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雷电天气的监测并发布预警预报,媒体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的设计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雷击风险的评估以及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探索立法成本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省政府法制办在防雷立法中引入了立法成本分析评估工作,并将其成果作为审查说明的重要论据。省气象局积极参与并承办防雷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研究的相关工作。(四川省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