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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管理办法

September 8, 2008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管理,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使用、维护、运输、存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和中国气象局发布施行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是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和炮弹、火箭弹。
    第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等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前款规定的设备,必须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实 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必须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向军队申请购买。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时组织所辖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编报作业设备年度需求计划,在 每年年底前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其他渠道非法购买或者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第五条  本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之间需要调剂或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跨省(市、区)调剂或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须报经双方省(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最先受理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与对方协调。
    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六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必须有专用库房和炮衣或火箭衣,严禁与弹药同存一库房,并有专人看管。出库时必须经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按照《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或 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武器装备库房保管存储,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
    从库房调运作业炮弹、火箭弹,必须持有调运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调运的凭据、同级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准购证》和    《爆炸物品运输证》;炮弹、火箭弹不得同车运载,严禁摔碰、跌落和倒放,并派专人押运。
    人工影响天气炮弹、火箭弹存储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远离火源和办公场所、住宅,必须具备防潮、防爆、防静电、防雷击、防曝晒和防盗等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作业用炮弹、火箭弹出入库房必须认真检查登记,# 做 到帐物相符。
    收炮(箭)后,弹药应全部收回存放到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库房内;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只能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科学试验和作业人员的训练。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只能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应当经常维护与保养,有故障的应当及时检修。
    严禁将有故障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在每年出炮(箭)前 进行, 并将年检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和或者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建立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使用、检测、检修、年检和报废资料档案,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应当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由使用单位逐级上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实施。
    严禁转让、倒卖年检不合格或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
    第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弹、火箭弹。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弹药必须销毁。
    应当销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弹、火箭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销毁。

    严禁转让、倒卖超过使用有效期的炮弹和火箭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使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活动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报废的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以及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或者倒卖、非 法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依照《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国气象局印发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四川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四川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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