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的管理,保证防雷工程设计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是指对防御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安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进行的审核。
第四条 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防雷审核单位”)承担。
第五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设计,任何个人不得无资格证进行防雷工程设计。
第六条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的范围: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施,以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等的防雷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的内容:
㈠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规范和标准;
㈡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八条 防雷审核单位应当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报审程序报送有关防雷工程设计资料;建设项目以外的防雷工程,应将有关设计资料直接报送当地防雷审核单位。报送资料如下:
㈠《四川省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申请表》;
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有关防雷部分的文件;
㈢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
㈣设计资料:有关防雷设计图纸、防雷设计的计算书、勘察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防雷审核单位对接到的“审核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应进行登记,并按当地该项行政审批规定时限完成设计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防雷审核单位发给《四川省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合格的,由防雷审核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重新报审。
未经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 《四川省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接受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督促其执行;拒不执行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