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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September 26, 2008局办公室 四川气象
        一、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四川省主要气象灾害种类及标准
㈠干旱:
春旱(3—4月):一般干旱连续30天总降水量≤20mm;
夏旱(5—6月):连续20天总降水量≤30mm为一般干旱,连续40天为严重干旱;
伏旱(7—8月):连续20天总降水量≤35mm为一般干旱,连续40天为严重干旱。
㈡暴雨:
四川盆地和凉山州、攀枝花市暴雨标准  24小时降水量50.099.9毫米;大暴雨:24小时降水量100.0249.9毫米;特大暴雨:24小时降水量≥250.0毫米。
甘孜、阿坝两州暴雨标准 24小时降水量2549.9毫米;大暴雨5099.9毫米;特大暴雨≥100毫米。
㈢洪涝:
一般洪涝:连续3天降水总量达150—<250毫米或日降水量达100—<200毫米。
严重洪涝:连续3天降水总量≥250毫米或日雨量≥200毫米。
㈣连阴雨(雪):
连续≥5天无日照,其中任意3天白天降水量≥0.1毫米。
㈤高温:
盆地西部: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34℃;盆地东部: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38℃。
㈥低温:
3月中旬至4月上旬连续≥4天日平均气温<10℃。
㈦大风:
瞬间最大风速≥17.0米/秒或2分钟平均风速≥12米/秒或10分钟平均风速≥10米/秒。
㈧强降温:
强降温:冬季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或以上;秋季和春季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或以上。
㈨大雪:
大雪24小时降水量5.0—9.9毫米;暴雪24小时降水量≥10.0毫米。
㈩冰雹:
出现冰雹并造成灾害。
四、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低温、寒潮、暴雪、霜冻、连阴雨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于气象原因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和作物病虫、森林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本预案所指重大气象灾害,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六、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水利、广播电视、电信、电力、农业、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经济综合(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气象保障服务应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应急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有关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
七、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提高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预防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预防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相互提供预报重大气象灾害和次生灾害所需要的雨情、水情、旱情、森林火情、地质险情等监测、预报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对于可能导致严重危害的大暴雨、特大暴雨、大风、冰雹、高温、持续干旱、强降温、大雪等重大灾害性天气,将及时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重大灾害性天气的发生时间、范围、强度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的程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因气象条件诱发的各种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协助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广播、电视、气象电话专线等传播媒体应及时增播或者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八、重大气象灾害的报告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地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本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上报标准的,由地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要直接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域范围、强度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九、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在某市(州)、县行政区域或多个市(州)、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因气象条件引发的重大次生灾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该省、市、县三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重大气象服务应急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开展应急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十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技术专家和相关人员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救灾队伍,及时赶赴抗灾救灾现场,开展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各级气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抗灾救灾对气象服务工作的应急需求,开展天气的连续跟踪监测,向当地政府提供最新气象实时资料,及时发布未来天气趋势预报,为当地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当需要采取人工增雨、人工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措施时,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开展飞机、车载火箭和高炮作业,力争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及时做出评估,并将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时,一旦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协助,做好相应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十二、应急保障
㈠人员保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人员以兼职为主,个别管理、值班岗位可设立专职人员。
㈡通信保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配置备份设施,建立健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并在应急车辆、值班室配备应急电话,确保应急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递。
㈢物资保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备应急车辆;建立应急移动气象观测站;配置应急必需的专业设备和物品;备份高性能的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服务器;设立应急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
㈣宣传、培训、演练保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应当加强对应急队伍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有针对性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十三、应急终止和后期处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对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进行总结,对服务效果等进行评价,形成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服务总结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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